廈門銀行信用卡計息規則
免息期:
指標準卡類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費交易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之間的時間段。如持卡人當期發生不足額還款,且未還款金額不超過10元,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費交易不額外計收利息和違約金。
利息: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信用卡賬戶中的存款不計付利息;對支持電子現金賬戶的信用卡,電子現金賬戶余額不計存款利息。
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包含現金提取、現金轉賬和現金充值)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發卡機構從預借現金交易日起至清償日按發卡機構核給的日利率計收利息,按月計收復利,并按廈門銀行信用卡收費標準收取預借現金手續費。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含)全額還款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包括部分還款覆蓋的部分也不免息)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除預借現金外)從銀行記賬日開始按發卡機構核給的日利率計收利息,按月計收復利,如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動,按其規定執行。最低還款金額以賬單顯示金額為準。
透支利率:
自銀行記賬日起開始計算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日利率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費用不計收利息。
計息常見問題:
★ 客戶未能在信用卡到期還款日前全額還款,為何要被“全額計息”?
信用卡既是支付結算也是消費信貸的工具,銀行與客戶之間是借貸關系,客戶使用銀行提供的信用額度通過刷卡完成交易后,他就形成了對銀行資金的占用,客戶每占用銀行1天的資金就要付1天的利息、直至欠款還清為止。因此,客戶使用信用卡額度完成的交易,與他通過儲蓄卡(借記卡)使用自己賬戶里的存款所完成的刷卡交易,是有本質區別的。
從銀行經營角度考慮,客戶自使用信用額度刷卡交易之日起,無論他是否處于免息還款期,銀行都要承擔資金成本、運維成本和壞賬成本。收取貸款利息,也是為了維持信用卡業務的正常運轉,可以讓更多的客戶能夠享受到包括免息還款期待遇等在內的各項信用卡服務。
因此,客戶若未能在信用卡到期還款日前全額還款,其應付銀行的利息,就要從每筆刷卡交易各自的銀行記賬之日起、按照賬單所列示的金額計收(直到還清為止),而不是從他到期應還實際未予償還之日起計收,理由就在于:他對銀行信貸資金的占用,是從刷卡后的銀行記賬日起算;而不是從他未履行到期還款義務的那一天起算的。
★ 那么,如此“全額計息”,客戶是否就享受不到信用卡的“免息”了?這是否公平合理?
按照信用卡基本規則,銀行都為客戶提供免息還款期待遇,即如果客戶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其當期對賬單上本期發生的消費交易款項享受最長達50天(自刷卡消費之日起至還款日止)免息待遇。一旦客戶超過免息期未還或未按期全額還款,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領用協議》的約定,他就失去了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的條件,銀行將依法規、依合約對客戶所使用信貸資金計收利息,即客戶每占用1天資金就付1天的銀行利息、直至欠款還清為止。
因此,信用卡“免息還款期待遇”并不等同于“免息”、更不能理解為“只要在免息期內,就是無條件絕對免息”。持卡人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是有條件的,不滿足條件就“1分錢都不能享受”,條件就是我們在《領用協議》和《章程》里都明確、充分告知的,“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的當期非現金交易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含)為免息還款期。在免息還款期內償還當期已出賬單的全部款項,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從人性化服務角度考慮,對于有的客戶因記憶疏漏而對所需還款金額只記住十位及以上整數、距實際欠款金額只相差幾元錢,或者有的客戶可能因種種原因耽誤了1到2天而還款的情況,我行還特別設置了還款金額容差及時間容差(寬限期)優惠。當客戶還款金額與全部應還款額之差在10元以內的,或者客戶還款在到期還款日后3天內入賬的,均視同按期還款處理。這樣的容時、容差服務,也為客戶盡可能享受到“免息還款期待遇”提供了條件。
★ 客戶:“為什么我這期賬單上有利息呢,上期賬單我不是還清了嗎?”
信用卡透支取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按日計算利息,從銀行透支取現記賬日起算至實際還款記賬日的前一天。透支利息按月計算復利。我行利率基準為每日萬分之五,上下限標準嚴格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設置,并將根據監管要求適時調整。
如果您的實際還款日在已結出的賬單之后,那么您實際還款日與已出賬單日之間的利息,將在您下期賬單中列示。
如果結計的利息金額小于1分,則賬單上不會顯示,您也無需歸還。
示例:假設賬單日為1號,已出賬單有預借現金10000元和50元利息,客戶在2號還款10050元,次月1號賬單仍然會產生這1天的新增利息,但這1天因在本月未出賬單而造成次月1號前不可見新增利息。